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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

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

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,履约践诺,在学业、学术、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在评奖评优、资助申请、就业创业、学籍管理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、欺诈行为,经教育不改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二)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三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四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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